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一、入学 本县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小学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哑等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岁)。由教委划片就近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单位分配的住房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在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所属划片学校入学。 因务工就业进城的农民子女,凭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或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公安局颁发的暂住证、户口到指定学校就读。 特殊情况由教委协调解决。 二 、转学、借读 1、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以及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家长或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经接收学校同意,按照接收学校、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顺序分别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学生持学籍卡、成长记录册、健康卡、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存留,转学证明交转入学校存留。 2、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范围的学校就读。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外籍华人、华侨、在我县工作或学习的外籍友人、我县引进的高级人才等的子女。 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在边防海岛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大的工作,需由亲属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学生。 因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借读期限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报教委批准后可以延长。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三、升学 小学学生升入初中由县教委统筹,按小学毕业生都应免试就近进入初中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下达招生计划,各初中学校招生区域为对口小学,由小学下发本校毕业学生的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或有足够办学资源且愿意接收的学校报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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