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办发〔2008〕5号
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现制定了《綦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綦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綦江县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指导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县农业局是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指导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服务。县供销社、农机局、林业局等部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县农业局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组建条件〕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围绕当地已形成的粮油、果品、畜产品、蔬菜、水产品等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组建。其产业规模必须达到以下标准,种植业:一般农户种植同一品种5亩以上或连片种植同一品种100亩以上;种植大户经营耕地50亩以上、荒地200亩以上。养殖业:一般农户年出栏生猪50头、肉牛5头、山羊50只、肉兔1000只、肉禽5000只,存栏奶牛5头、蛋禽2000只;养殖大户年出栏生猪500头、肉牛10头、山羊500只、肉兔1万只、肉禽1万只,存栏奶牛30头、蛋禽5000只。
2.有一定数量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规模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促进产业发展,根据我县实际,符合前述第一款规模标准的一般农户20户及以上、种养大户5户以上条件的,可以组建专业合作社。
3.农民自愿合作、联合。在组建专业合作社过程中,要召开同产业农户座谈会,宣传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意义、服务范围、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分配原则等,由农民自愿填写《入社申请书》,让农民自愿入社,决不能搞行政命令,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强制农民加入。
4.缴纳一定的股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按章程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股金。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如办公场所,农资供应、销售场所等。
第五条 〔组建原则〕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六条 〔审核备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材料,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七条 〔登记〕在县农业局指导下,报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设立登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经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5.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成员大会决议);
7.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第八条 〔成员〕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凡符合章程规定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九条 〔章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参照农业部2007年第4号令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必须在设立大会上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成员大会讨论,2/3以上出席会议成员通过。
第十条 〔机构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1.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当成员超过150人时,可设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责。
2.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其理事长和理事由设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本着精简高效原则。理事会下一般应设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营销部,其工作人员由理事会研究聘用。
3.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其监事由设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本着精简高效原则。
4.当成员超过150人时,可设置成员小组,其成员小组数量由成员(代表)大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程序报批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服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紧紧围绕“提高产量、优化品质、广辟销路、增加收入”的宗旨,积极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主要包括:(1)优惠供应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生产资料;(2)根据市场需要,指导成员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3)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4)开展贮藏、运输和加工服务;(5)开展先进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新技术;(6)开展信息咨询服务;(7)与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信息与交流;(8)兴办经济实体和成员生产所需的其他服务项目。(9)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开展生产资料统一代购服务应坚持内部性、微利性原则。
第十二条 〔标准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逐步制定并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十三条 〔品牌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定认证,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第十四条 〔产品销售〕开展农产品销售服务的方式可多样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成员户与购货商的中介组织,统一组织成员的产品销售,并可收取一定额度的中介服务费;可以按市场价先行收购,统一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加工、分级包装后销售。在结算方式上,可以付现款收购,也可以统一组织销售后再与成员结算,即“事后结算”,但应做好记载,并在款到后时结清款项。
第十五条 〔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决算分配、股金、民主议事决策、成员管理、定期培训、岗位目标考核、档案管理以及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颁布后,按新颁布的制度执行)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按月记账,定期公布,每年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不少于2次。
科目余额表的报送:实行季度、半年报表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季首月5日前向镇农经部门报送,镇农经部门每季首月10日前向县农业部门报送。
年度收益分配表的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次年1月8日前向镇农经部门报送,镇农经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汇总向县农业部门报送。
第十七条 〔决算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实行年度决算分配制度。凡成立时间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年终决算分配。专业全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分配依据章程规定进行。
政府扶持资金、其他组织和个人赠与的资产不得用于分配。
第十八条 〔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成员的出资额、积累和资产量化份额。股金筹集、积累和资产量化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 〔民主议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明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事项的决定通过原则。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 〔成员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成员管理制度,明确成员加入的条件和程序、成员应尽的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以及成员退出、除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凡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颁发县农业局监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资采购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产品销售证》,成员退社应收回“三证”。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每年终由专人将各类文件简报、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合同契约、培训资料、会议纪录、规章制度等收集整理,装订成册。财务会计资料应单独装订成册。并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不得遗失或毁损,销毁过期文档资料,必须报经县农业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评比表彰〕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优通报工作制度。县、镇每年应评选部分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负责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审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制度。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章程》规定的,报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部级、市级、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由县农经部门组织实施,其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由镇农经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分别报镇政府、县农业局。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本工作规范由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自200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专业合作社 工作规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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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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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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