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办发〔2008〕15号
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县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县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綦江县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试行)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是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土地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紧紧围绕“三化一游”,狠抓“一园三业一基地”(食品工业园区,蔬菜、木瓜、畜牧产业,火锅原料基地),努力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协商、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的原则。在流转中,要尊重农户的意愿,积极引导,典型示范,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到实惠,自愿有偿流转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取得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
3.规模适度,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原则。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实行相对集中,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发挥规模经营效应。
4.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损害流转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经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只要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转出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则上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期满后,按国家新的政策规定继续协商,确定流转。
二、土地规模经营的标准和总体目标
(三)土地规模经营的标准
根据我县实际,凡达到下列经营规模之一的种植和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城镇居民、农业科技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1.单户农户常年连片种植蔬菜(含辣椒、生姜、大蒜)50亩以上(其中大棚蔬菜30亩以上),粮食50亩以上,龙头企业直接新建基地(辣椒和叶类蔬菜)500亩以上。
2.连片开发“四荒”地种植木瓜、花椒等经济林木200亩以上,耕地种植木瓜、花椒等经济林木100亩以上。
3.单户农户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生猪500头以上、山羊500只以上、肉兔1万只以上、肉禽1万只以上,存栏母猪10头以上、奶牛30头以上、蛋禽5000只以上。龙头企业直接养殖种猪500—100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存栏种禽5000只(其中鹅2000只)以上。
4.单项未达到上述标准,单户农户种养业年总收入20万元以上。
(四)总体目标
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力争到2012年全县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上。
三、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五)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需要,鼓励农户通过自行协商,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农村土地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城镇居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探索有效的流转方法
各街镇要结合本地区优势产业,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外出务工农民可委托亲戚朋友代耕承包地,也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托管承包地;对托管的承包地和因长期外出而撂荒的土地或因年老体弱无力耕种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人;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将承包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经营权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可以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鼓励农民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给合作社或公司经营,按股权从土地规模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配并承担相应风险。
(七)鼓励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地
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移工作,鼓励更多农民进入城镇转变身份,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腾出”土地。对全家户口迁入古南、文龙街道及县外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或者驻地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土地。积极支持和鼓励长期外出或户口迁入街镇并有稳定职业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对所经营的承包地撂荒1年以上,2年以下的农户,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一定的耕地撂荒费;对撂荒超过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对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条件的原有专业合作组织,应及时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正常运行。
(九)合理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已依法批准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和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发,也可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龙头企业联合兴办企业,还可以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同意的前提下以各种形式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合理处置农村空置房及宅基地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在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方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向场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鼓励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并复耕的,在县城和其他场镇购房享受优惠政策。允许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予以支持。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出旧宅基地还耕且现在未占用或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政策给予补偿,复耕后的宅基地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十一)充分利用流转土地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时,在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技项目试验示范设施等视为农业用途,对因生产需要建造的简易仓库、临时养殖场等非永久性设施用地,应视同农业用地;因生产、经营必须修建的加工厂房、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筑,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要尊重和保护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四、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二)实施优惠政策
1.农民在场镇购房,应降低或减免二手房交易的有关税费,鼓励农民进入城镇。
2.对进入城镇经商或办企业的农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允许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享受城镇居民从事二、三产业税收优惠。
3.对自愿退出土地和宅基地,户口“农转非”的农民,有关部门应积极按政策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解决农民进城后的养老、医疗等保障。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4.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农发资金专门用于补助扶持农业规模经营(具体补助扶持办法另行制定)。鼓励业主增加投入、扩大规模;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认证、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试点;各种贴息贷款要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鼓励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国家粮食直补直接补助给种植粮食的经营主体。
(十四)强化税收金融支持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费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解决生产发展所需资金。
(十五)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农业规模经营
要积极鼓励各类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城镇居民特别是农业科技人才从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参与农业规模经营;或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任职、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或以资金或技术入股,按有关规定取得收益。允许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或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人才经所在单位和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在本辖区内参与农业规模经营的,其规模经营期间享受“四不变一从优”,即工资待遇不变,调资晋级不变,身份不变,职务职称不变,职称晋升从优。
(十六)优先安排农业项目
各涉农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基础设施工程和农业机械化工程等项目建设,项目资金要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十七)优化基础设施条件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水利、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要优先立项,不断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畅通农副产品运输渠道,开辟“绿色食品通道”。
五、加强土地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做到稳步推进,协调发展,县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代行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镇要明确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经济发展办公室(科)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增挂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牌子,履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职能和农经职能。根据各街镇工作量大小,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并落实一定数量熟悉农村经营管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十九)严格考核,强化责任
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农办等涉农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规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培育大户、引进业主,推进规模经营工作开展。县政府对在农业规模经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一定奖励。
(二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制定《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程序、流转原则、合同签订、登记办证等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土地流转审查备案制度、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范申请、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规范土地流转的资料搜集、档案管理。
(二十一)加强调解仲裁,认真处理流转纠纷
调整充实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各街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好“两会”作用,认真处理土地流转中的来信来访和纠纷案件查处,为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保障。
附件:1.綦江县农业规模经营补助扶持办法
2.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附件1:
綦江县农业规模经营补助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綦江县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农业规模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种养业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城镇居民、农业科技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补助扶持政策
(一)规模经营主体资金补助
达到《意见》规定第三款规模标准的经营主体一次性享受以下补助:
1.单户农户达到规模标准的,大田蔬菜补助100元/亩,简易大棚蔬菜补助200元/亩,钢架大棚蔬菜补助1000元/亩;粮食100元/亩;龙头企业达到种植规模标准的120元/亩。
2.新连片开发经营木瓜、花椒等经济林木,“四荒”地达到标准的,补助150元/亩,耕地补助100元/亩。
3.单个农户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补助:肉牛100元/头,奶牛500元/头,生猪20元/头,母猪200元/头,山羊20元/只,肉兔0.5元/只, 肉禽0.5元/只,蛋禽1元/只。龙头企业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补助:生猪10元/头,种猪、种禽分别与单户农户的母猪、蛋禽补助标准相同。
4.年总收入达到标准的,按种养业单户农户的补助标准执行。
(二)专业合作社资金补助
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补助条件的,每个专业合作社一次性补助1万元(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三)品牌培育
1.“三品”认证。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规模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00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规模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万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规模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
2.名牌产品。获重庆名牌产品、重庆著名商标的规模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规模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四)贷款和贷款贴息
1.贷款。凡达到《意见》规定规模标准的经营主体,县、街镇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生产所需贷款。
2.贷款贴息。凡达到《意见》规定规模标准的经营主体的生产性贷款,政府给予1年贷款贴息50%(具体贴息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县农业局、财政局要严格审查把关。
第五条 技术支持和服务
(一)县农业局、县农办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市场信息。
(二)县有关部门、街镇要指定农业科技人员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定点指导服务,建立科技人员与规模经营主体定点联系制度。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验收兑现
(一)申报。凡达到规模标准,并符合种养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向街镇申报,街镇汇总后向县主管部门申报。
(二)验收。县政府组织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农办、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对各街镇申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三)兑现。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由县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兑现。
第七条 县农业局、林业局、县供销社、县农办、县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标准检查验收,保证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条 县农业局、县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管理、流转纠纷仲裁及经营权证的变更。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领导、流转纠纷调解,街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二)有利于相对集中,规模开发,集约经营,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损害流转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六)规范有序流转的原则。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六条 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他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托管。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托管的承包地和因长期外出而撂荒的土地或因年老体弱无力耕种的土地,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人。
第八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将承包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
第九条 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经营权一次性流转。
第十条 鼓励农民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给合作社或公司经营,按股权从土地规模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配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十一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7日内书面答复,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其他方式(即非家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就承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十三条 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城镇居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
(二)协商;
(三)审查;
(四)订立合同;
(五)备案;
(六)登记、变更。
第十五条 申请。承包方写出自愿流转土地书面申请或土地流转委托书,书面申请应写明流转方式,报发包方同意。
第十六条 协商。指流转双方对土地的流转方式、期限、费用承担、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审查。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在7日内逐级签署意见盖章,报街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在15日内审查。
(一)对流转方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是否出具土地流转申请书或土地流转委托书;
2.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经发包方同意;
3.是否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4.流转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农业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2.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第十八条 订立合同。经审查后,流转双方在镇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使用《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街镇农经管理部门各一份;需报县农业局备案的,流转合同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建档、备案。同一受让方流转耕地不足200亩、“四荒地”不足500亩的,流转合同和相关资料由街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并逐一建立流转档案;同一受让方流转耕地200亩、“四荒地”500亩及以上的,流转合同和相关资料由县农业局备案,并逐一建立流转档案。
第二十条 登记、变更。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应按照《綦江县关于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指导意见》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街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街镇农经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群众利益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业主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街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经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耕地 流转△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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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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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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