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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 助 对 象:对户口性质没有限制。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过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子女三级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妇。
特别扶助标准:1、现无存活子女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2、现存活子女属三级以上残疾的,其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三)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
扶助对象:对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子女残疾并有残疾人证四级以下,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妇。
扶助标准:每人每年扶助2760元。
二、奖励政策
(一)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奖励对象:对依法领取的夫妻(《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奖励标准:从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奖励金或一次300元的奖励、有单位的由单位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奖励
奖励对象:对农村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奖励标准:女方在申报当年年满49周岁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双女绝育户奖励
奖励对象: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双女绝育户,女方绝育的夫妇。
奖励标准:在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男方绝育的,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补助政策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三级以上)户的补助
补助对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其夫妇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夫妇。
补助标准:在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4000元。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助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当事人参保一档的,只缴纳4元,特别扶助当事人及残疾子女不缴费。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在定点医疗单位分娩的每例补助400元。
四、优待政策
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女,在本县高中入学时,录取分数下调10分;
2、独生子、符合政策生育的双女绝育户,在本县高中入学时,录取分数线下调5分。
3、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下调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