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县中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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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峰府﹝2010﹞135号
                    
中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7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5号)精神,我镇将从2011年4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扎实推进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各村(居)2011年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率达到80%,其中2011年3月31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员参保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可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11年3月31日。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县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开展试点时,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2.跨省(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帐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八、实施步骤及主要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日)
1.11月初召开全镇动员部署大会,安排部署工作,签订目标责任书。
2.各村(居)做好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宣传培训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
1.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和开展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重要意义、申报要求、缴费标准、养老待遇申领程序等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2.开展业务培训。12月份,组织各村(居)干部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
(三)受理经办阶段(2011年1月1日起)
1.各村(居)正式受理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工作,审核申报资料,录入基础信息,征收养老保险费。
2.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县社会保险局办理审核手续,养老金待遇从2011年4月1日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县委十一届八次全委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解民患、惠民生、得民心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綦江的需要。各村(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抓住关键,努力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
1.精心准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最终目的是要解决全镇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村(居)、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调研,做到情况清、方向明,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在操作中不断优化。要特别注意方案的操作性和预见性,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充分估计,并制定相应的预案,真正把这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2.强化保障。各村(居)要统筹安排好全村(居)各项工作,落实两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必要时抽调其他人员突击处理,保证受理、审核、录入工作的需要。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办公场地,确保整体工作的顺利推进。
3.加强宣传。各村(居)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峰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峰府〔2010〕116号)要求,深入细致的搞好宣传活动。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1.切实加强领导。我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中峰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保所,负责全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村(居)、有关单位要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全面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等年度目标任务,并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强化工作考核,落实责任。镇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对村(居)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村(居)也要将目标任务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形成“人人肩上有担子,千斤重担大家担”的工作局面。
3.强化工作督查。各村(居)、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推进力度,镇督查室要随时检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中峰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2.中峰镇2011年城乡居民社保养老保险任务分解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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